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苏州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艺术学院2021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每年评审一次,我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学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在80(含)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学位研究生要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六)积极参加学校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
第四条 新入学研究生的申请条件除具备第三条中第1、2、3款外,还须满足入学考试总成绩优异或为推免录取,且在入学前一年内取得突出科研成果。
第五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2.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4.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延长学习年限者。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其它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正常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超出正常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参评学年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院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2021年度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严大银;
委员:陈卫东、季海君、伍立峰、崔冀文、朱永明、潘道生、狄野、白雪珂(研究生)。
秘书:邹力子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根据艺术学院参照《苏州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的《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量化评分细则》执行。(详见附则)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答辩形式,实行差额评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主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二、三年级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其第一署名单位应为苏州科技大学,第一完成人原则上应为研究生本人。同一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成果认定周期为上年9月至当年9月)。
第十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和本人评审材料应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报研究生部。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获奖人选,确定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在研究生部网站主页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部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评审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截止10月11日 中午12:00)。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培养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双面打印)(一式五份),《研究生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科研成果原件由学院认证,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学校),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一式三份),申请人请仔细阅读《申请审批表填报说明及要求》,认真、规范、严谨地填写相关表格,在个人申请截止日期前将上述全部申请材料提交至艺术学院邹力子老师处。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10月13日之前)。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采取公开答辩方式,实行差额评选。
(1)申请者向评审委员会做不超过5分钟的汇报(须制作PPT),汇报内容须根据本人填写的申请表和针对申请条件,主要从学习成绩、研究成果、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社会工作与社会实践、申请者认为有必要向评审委员会汇报的其他内容等5个方面进行介绍,并回答评审委员的提问。
(2)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学习成绩、研究成果、综合素质进行考评,确定推荐人选。
(三)初评结果公示(10月14日-10月20日)。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由艺术学院2021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艺术学院
2021年10月8日
附则
艺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科研量化评分细则(修订)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苏州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结合艺术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如下:
一、评分细则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总得分高低,按照学校分配名额确定初评结果。
总得分由以下部分组成:学习成绩、科研成绩、综合素质分。
研二适用:总得分=加权平均成绩×0.4+科研成绩×0.4+综合素质分×0.2。
研三适用:总得分=科研成绩×0.8+综合素质分×0.2。
科研成果和获奖成果以及荣誉称号必须为评奖学年内(上年9月至当年9月,研三时间截止到当年10月31日)取得。本次评选中使用过的科研成果、获奖成果以及荣誉称号不能用于下次评选。
二、科研成果计分办法
1、研究生第一作者:SSCI、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1篇300分/n;EI、A&HCI、校中文权威期刊A类1篇200分/n;CSSCI检索1篇100分/n;ISSHP、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国外核心期刊1篇60分/n。在以上类别期刊发表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只认定除导师外排名第一顺位研究生。学术专著1万字15分/n、省级期刊1篇3分/n。导师为学术专著第一作者时,只认定除导师外排名第一顺位研究生。
2、 授权发明专利 1项 50分/n、授权实用新型或软件著作权 1项 20分/n(n为本人排名),外观设计专利1项10分/n。导师第一作者时,只认定除导师外排名第一顺位研究生。学生之间合作申报专利,只认排名前两位的学生。
3、 研究生创新项目:国家级100分/项,省级立项40分/项,校级20分/项。互联网+、创青春、挑战杯等国家创新创业实践项目获得国家一等奖150分、二等奖120分、三等奖80分。省级一等奖120分、二等奖80分、三等奖40分。市级创新创业项目一等奖8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20分。校级选拔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排名前五位有效,计分系数由第一作者分配。
4、学生参加导师省部级以上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且已立项课题申请表中有署名(前六位),国家级项目40分,省部级项目20分。
5、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报告20分/项,未作报告5分/项;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并作报告10分/项,未作报告3分/项。(原985院校和重点艺术院校组织的国际性会议,可被认定为国际性会议,一般高校组织的会议只能被认定为国内学术会议,同学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影像资料。)
6、科研获奖
(1)国家级获奖: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中宣部、文旅部重要评奖活动中获奖的艺术作品获一等奖350分、二等奖300分、三等奖250分、优秀奖:200分、不分等级300分,入选国家级展览150分。主要评奖活动指全国美展、五个一工程奖等定期举办的国家级重要艺术展演活动。(备注: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学生科研计分系数乘0.5。)
(2)全国获奖: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家各部委、全国文联直属专业协会、由我校教务处认定的国家一类学科竞赛(国赛)。获一等奖80分、二等奖60分、三等奖40分、优秀奖:20分、不分等级60分,入选全国展览为10分。
(3)省级获奖:以第一作者在省文旅厅、省委宣传部、省级文联直属专业协会(含江苏省青年美术家协会)、一般全国性专业协会、全国性专业学会、各省国际设计周组委会及由我校教务处认定的国家一类学科竞赛(省赛)举办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得一等奖6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20分、优秀奖10分、入选展览为5分,不分等级获奖为40分。
(4)市厅级获奖:以第一作者在教育厅或市级政府机关、市文联直属专业协会(含苏州市青年美术家协会)及一般省级专业协会的艺术作品评奖活动中获得一等奖40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15分、优秀奖5分、入选市厅级展览为2分,不分等级获奖为25分。(备注:市级其它专业学会、专业协会,其科研计分系数乘0.5。)
(5)杂志刊登艺术作品:核心期刊发表作品5分/件(同一期最多计2次),普通期刊发表作品2分/件(同一期最多计2次)
注:1、本办法中的“全国性专业协会”是指中国文联下属的12家单位,即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
其它一般全国专业协会、专业学会是指中国油画学会、中国画学会、中国舞台美术学会、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等专业学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商务广告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包装联合会设计委员会等行业协会。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央美术学院、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电影学院等国家重点艺术院校以及教育部相关艺术专业指导委员会、艺术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
2、其它省级专业协会、省级专业学会、市级专业协会、省级专业学会是指与全国性专业协会、全国性专业学会相对应的省市相关机构。
3、由我校教务处认定过的学科竞赛,也可按相应级别计分。临时由学校和艺术学院统一组织的学科竞赛,级别另定。
4、以上科研成果以苏州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相应级别以展演活动发文和主办方公章为准。
5、团队获奖,科研计分由第一作者分配。凡同一件成果获多个奖项者,按所获最高等级奖项统计,申请人应选择所获最高等级奖项提交,不得重复提交,否则取消申请资格。
三、综合素质分
(1)荣誉加分
①集体荣誉项
荣誉级别 |
加分 |
主要负责人 |
其他负责人 |
一般成员 |
全国先进党、团支部、班级集体 |
12 |
6 |
3 |
全省先进党、团支部、班级集体 |
10 |
5 |
2 |
学校先进党、团支部、班级集体 |
6 |
3 |
1 |
学校文明宿舍 |
1 |
注:党、团、班集体的主要负责人是指相应学生组织的班长、党支书、团支书,其他负责人包括党、团、班集体的委员、班委等,一般成员为相应组织的一般参与人员。
②个人荣誉项
荣誉级别 |
加分 |
国家级(优秀、三好、优干、优团干等) |
10 |
省级(优秀、三好、优干、优团干等) |
8 |
学校级(优秀研究生、团员、团干等) |
5 |
省级及以上各类积极分子(如志愿者、社会实践等) |
6-8 |
学校各类积极分子(如志愿者、社会实践等) |
4 |
注: ① 同一项获不同级别荣誉的只计最高分项;
② 不同项目可累计记分
(2)参加校内外知识、学生管理部门组织的、演讲、辩论、文体竞赛(非艺术作品类竞赛)、科研立项等活动获奖者,按如下标准加分:(同一内容(项目)参加不同级别只按最高标准加分,不累加)
① 集体项目
获奖等级加 分单位等级 |
第1等级 |
第2等级 |
第3等级 |
主要成员 |
普通成员 |
主要成员 |
普通成员 |
主要成员 |
普通成员 |
国家级 |
8 |
6 |
5 |
3 |
3 |
2 |
省部级(含副省级城市) |
6 |
3 |
3 |
2 |
2 |
1.5 |
市级 |
4 |
2 |
2 |
1.5 |
1.5 |
1 |
学校级 |
3 |
1.5 |
1.5 |
1 |
1 |
0.5 |
‚个人项目
获奖等级加 分级 别 |
第1等级 |
第2等级 |
第3等级 |
三等以下 |
国家级 |
8 |
6 |
4 |
2 |
省部级(含副省级城市) |
6 |
3 |
2 |
1.5 |
市级 |
4 |
2 |
1.5 |
1 |
学校级 |
3 |
1.5 |
1 |
0.5 |
|
|
|
|
|
(3)社会工作
学生干部加分 |
校研会主席 院研会主席团 |
班长 团支书 党支书 |
党支委委员 班级委员 研会其他成员 |
综合评价 |
6 |
4分 |
2 |
注:①(任职相应学生干部满一年且考核合格)
②本学年同时在学院(研分会、团总支、班委、党支部)和学校(校研究生会、校研究生团委),或在学院内部不同组织(研分会、团总支、班委、党支部)任职的学生干部,取最高分进行计算,不重复加分。
③负责某项活动、竞赛和讲座组织工作的学生干部,不重复加该项的“活动参与分”。
本细则由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艺术学院
202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