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艺术学院学术报告厅是学院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场所。为加强学术报告厅监督管理,保证报告厅合理使用,更好地服务于学院的各项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二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报告厅的日常管理、统筹安排、审批使用、用后核查及财产安全等,原则上不对外租用或借用。空调、桌椅等设施及时报修。
第三条 实验中心具体负责报告厅灯光、音响、话筒、LED显示屏、直播系统等设备的操作培训和技术维护。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学院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五条 学院或系部组织的高规格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使用学术报告厅的范围:讲座、学术教育、学术交流、学术培训、主题教育培训、开学(班)仪式、毕业典礼、颁奖典礼、捐赠仪式、对外交流会晤等重大活动。
第七条 禁止使用报告厅的范围:学生晚会、音乐会、演唱会、学生各种竞赛、学生社团换届或选举、以及各类带有娱乐、宗教、迷信、广告宣传性质的活动;
第四章 运行程序
第八条 各系部使用学术报告厅,应提前一周按要求填写《艺术学院学术报告厅使用审批表》,由学院领导批准后,交由党政办公室审批备案。学术交流活动报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审批;教学活动报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审批;学生活动(非文艺娱乐类)报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批;凡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商定使用报告厅,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报告厅管理员根据党政办公室审批意见,结合报告厅使用情况进行安排,并登记使用。
第十条 报告厅管理员需对使用负责人进行操作培训,指导使用方做好活动期间的设备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活动结束后,管理员应及时会同使用负责人清点现场使用的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以及卫生状况,填写使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五章 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学术报告厅的部门自行安排会务及相关工作。不得在报告厅内张贴或悬挂各种海报、横幅、标语、广告等。严禁使用双面胶(海绵胶、封箱胶布等)粘贴或用铁钉打孔。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对活动安全和活动内容负责。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参与人员进行使用须知和安全教育,切实维护好正常的活动秩序,并配合管理人员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要对参与活动的人员进行教育或提示,进入学术报告厅须衣着整齐、举止文明,爱护公物,不损坏座椅、设备等公共财物。保持场地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严禁吸烟。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需提前布置会场的需在办理手续时说明,但不得占用其他正常使用时间;活动开始前30分钟报告厅开门,同时开放音响及其他设备。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拆动主席台,不损坏设备及接口。未经许可,不擅自拔动任何开关。对于事先已调好的麦克风音量、无线投屏设置等,请不要任意改动,以免使用中发生故障。不随意移动、拆卸、拨插、改装、扩充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使用期间,学术报告厅内任何设备如有损坏,使用方必须照价赔偿或修复。
第十八条 已经审批的各类活动如与学院临时安排的重要活动冲突,则服从学院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活动结束后,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协助报告厅管理人员将设备设施归位,填写使用记录,与报告厅管理员办理使用交接登记手续,共同检查、验收设备及座椅等相关室内设施的使用情况,对使用后有设施、设备损坏现象的部门,落实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报告厅使用管理办法的部门,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及时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对于情节严重的由党政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今后使用报告厅的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对因使用单位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报告厅设施损坏,则应由使用部门责任人按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报告厅管理员要做好对报告厅使用情况的登记工作,并督促相关人员定期检修设备,检查电源、电灯、门、窗、桌椅等,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学术报告厅使用审批表
2、学术报告厅使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