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实习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教学实习经费的管理,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教学实习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教学指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实习教学, 包括生产实习、课程实习、教育实习、教育见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和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
第三条实习经费使用的基本原则
1、实习经费使用本着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和讲求效益的原则,在满足教学需要、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按本科实习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就近就地”安排实习,努力做到按计划、不超标开支;提高实习效果,节省经费开支。
2、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进度计划,经费使用实行定额包干,差额由学生自行负担。
第四条实习经费使用范围
1、实习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保险费补贴;
2、校外指导教师讲课酬金、实习单位管理费、参观费;
3、实习带队教师实习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补助;
4、实习耗材费用等。
第五条实习经费(不含教师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支出标准
1、集中实习
(1)集中实习指由学校统一集中安排组织的实习。
(2)市内实习,实行实习经费总额包干。其中:
苏州市姑苏区、工业园区、吴江区、虎丘区、相城区和吴中区(不含东山、金庭两镇)实习,每生每天12元,按实际天数结算,结算金额超过200元的按200元结算;
苏州常熟、张家港、太仓市及吴中区的东山、金庭两镇实习,每生每天20元,按实际天数结算,结算金额超过300元的按300元结算;
跨校区实习,每生每天5元,按实际天数结算,结算金额超过100元的按100元结算;学生在所属校区实习,没有补贴。
上述标准含住宿费用补贴。
(3)外埠实习
苏州市所属各市区以外、江苏省内实习:每生每天20元,按实际天数结算,结算金额超过400元的按400元结算;
上海市及江苏省以外的地方实习,每生每天30元,按实际天数结算,结算金额超过500元的按500元结算。
上述标准不含住宿费用补贴。学生在外地短期实习,实习单位不能提供免费住宿时住宿费用补贴标准每人40元/天,按实际天数结算,结算金额超过500元的按500元结算。
2、自主实习
自主实习指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或实习场所),实习指导任务全部由实习单位工作人员承担的实习形式。学生实习补贴按到外埠集中实习的“苏州市所属各市区以外、江苏省内实习标准”的50%计算(含住宿费用补贴)。
3、指导教师交通、住宿费
实习指导教师交通、住宿等差旅费按《关于印发<苏州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2014】41号)和《苏州科技大学关于调整差旅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2016年4月)中“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教师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经费支出标准
1、学生教育实习经费补贴标准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其中,集中实习如果学校安排交通车接送,则不再发放补贴;
2、本校指导教师交通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3、实习单位管理费、指导费,每生200元,自主分散实习无实习单位管理费、指导费;
4、集中实习学生的交通车由教务处统筹安排,租车费标准由教务处与租车单位协议商定。
第七条实习经费核报要求
1、各学院应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实践教学实施计划表》和《苏州科技大学践教学总结表》编制实习经费预算和决算,填写《学生实习旅差费领(报)表》,由学院教学院长对实习经费总额、实际实习天数、实习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信息等进行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加签后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集中实习到江苏、上海以外地区,美术类实习到江苏、上海、浙江、安徽以外地区的,办理报账手续时应提供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的申请材料复印件。
2、外出集中实习时间计算以集中往返车票时间为准,其他实习的时间计算以教学计划规定为准。实习学生的住宿补贴,需要凭实习地点的正式发票,且住宿时间必须与实习时间相符。
3、学生实习补贴费由实习带队教师造册,学生本人签收。
4、办理实习经费借款时须附经审批的《苏州科技大学实习计划表》,实习费借款经办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职工。
5、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实习费用或标准时,可以申明理由,经教务处、财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另行处理。
第八条因课程成绩不及格或缺课等原因需重修实习的学生,其全部实习费用由学生本人担负。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原《苏州科技学院学生实习经费开支的暂行办法》(苏科【2002】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