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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报告会、研讨会、 讲座、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华亦雄  图片作者:  发表时间:2024-11-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管理,落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我校各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校内师生或社会公众,在线上线下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我校师生作为报告人应邀参加的校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校外单位利用我校场所主办,并由我校承办或协办的此类活动。

第三条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促进学术繁荣和文化发展,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

第二章

活动审批

第四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一会一报”事先审批备案制度,统一管理。主办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审批备案流程,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由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主办、我校相关单位承办的活动,承办单位为共同责任单位。

第五条

活动举办前,主办(承办)单位需在 OA 系统内提交申请,填写《苏州科技大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审批备案表》,履行报批备案手续,一般活动,应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如活动涉及重大主题、敏感事件和重点人物,应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国际学术会议应至少提前 6 个月。常设讲坛只要报告人、讲座内容有变化的,须一次一报。多个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由排序第一的单位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一)主办(承办)单位审核。学院(部)组织举办的活动,由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核;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组织举办的活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研究生会、学生会等学生组织举办的此类活动,按照隶属关系,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或学院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批。主办(承办)单位审核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学术活动中,自然科学类,报科技产业处审批;哲学社会科学类,报人文社科处审批;如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或邀请国(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的,还须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非学术活动,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三)宣传保卫部门备案。各类审核完成后,在活动举办前 3 个工作日内由主办(承办)单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参加人员达到500 人及以上的,须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活动举办前,主办(承办)单位须对拟邀请报告人基本信息、报告基本提纲、思想政治倾向、学术观点、网络发声情况等严格把关,按规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发现报告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予举办。发现报告人有师德师风、学术道德问题的,不予举办。

第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履行报批备案手续,主办(承办)单位须及时报请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于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报备案。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

第八条

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报告人的,需经所在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或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各单位应对获批的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不得擅自更改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以上具体事项如有变更,须在活动开始前向审核、审批部门报告。报告人、报告主题或主办(承办)单位有变化的,须重新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第十条

主办(承办)单位应做好活动现场监管工作,明确监管人员,负责在活动现场监管报告内容与导向。如活动中发现报告人或与会者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思想观点,必须当场制止,并及时提醒参会媒体和其他与会者不得报道传播,同时向相关审核、审批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协调采取有效措施,阻断错误言论传播,避免负面舆情发酵,最大限度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可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活动公告,并在校内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但不得涉及涉密信息和敏感内容。

第十二条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管理情况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检查和有关考核评价。对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有关活动,或因报告人背景审核把关不严、过程管理不力,导致有关活动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央、省、市和学校党委统一部署的重大专题宣讲、形势与政策报告、干部培训等活动,不需要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科技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苏科委〔2017〕14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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